科技类企业搭建vie架构适用双重股权的合规判定要点
vie+双重股权是拟赴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新经济企业常用的架构组合,既满足外资准入限制行业的融资需求,也可保障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仅同时符合所属行业外资准入限制、创始团队持股比例不足30%且对公司核心业务具备不可替代作用两类前提的主体,可适配该架构组合。
一、哪些主体具备vie+双重股权的适配资格
仅同时满足vie架构备案要求及对应上市属地双重股权设置规则的主体,可采用该组合架构,否则将面临合规备案或上市申请驳回的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2023年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主营业务涉及外资禁止或限制准入领域的境内企业,方可通过协议控制方式搭建相关架构,不属于该范畴的主体搭建该架构无法通过合规备案,比如普通消费品生产、大众餐饮服务等外资完全开放的行业,无法通过该架构的备案审核。实践中,互联网、文化传媒、职业教育、涉及核心数据的科技服务等行业,是该架构的主要适配领域。
不同上市属地对双重股权设置的准入要求存在明确差异: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允许同股不同权架构,要求投票权差异不超过10:1,高投票权股份仅限参与核心经营决策的创始团队持有,无明确市值门槛要求;香港联交所2018年生效的《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规定,新经济企业申请采用双重股权架构,需满足上市时预计市值不低于400亿港元,或市值不低于10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低于10亿港元,高投票权股份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份的10倍,且仅限上市前持有股份并对公司增长作出重大贡献的董事持有;新加坡交易所要求采用双重股权架构的主体市值不低于3亿新元,高投票权股份仅限担任执行董事的创始成员持有,投票权上限为10:1。若企业选择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主体注册地,还需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对同股不同权股份的设置要求,相关条款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披露。
二、搭建vie+双重股权时哪些申请情形会被直接驳回
备案或上市申请被驳回的核心原因集中在四类,分别是架构实质必要性存疑、双重股权设置不符合属地规则、控制协议不具备实质控制力、材料真实性存疑,四类情形均会直接导致申请无效。若备案核查中发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外资禁止或限制准入范畴,仅为规避境内上市审核要求搭建相关架构,会直接被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驳回,无补充材料修正的空间。
若双重股权设置不符合对应上市属地规则,也会被直接驳回,比如香港联交所申请中,高投票权股份授予非创始董事、投票权比例超过10倍、上市后高投票权股份可自由转让未设置限售要求,都会触发驳回;美国市场若存在高投票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后仍保留高投票权的条款,也会被交易所否决。若控制协议缺少股权质押、独家咨询服务、投票权委托等核心条款,导致监管认定协议无法实现对境内运营主体的实质控制,也会被驳回备案申请。若材料存在造假情形,比如创始团队贡献证明文件造假、持股比例相关文件与实际权益不一致、存在未披露的利益输送约定,不仅会被驳回申请,还会面临1-3年内无法再次提交境外上市申请的处罚。
三、申请被驳回后需补充哪些材料完成修正
不同驳回事由对应的补充材料范畴明确,未涉及实质合规缺陷的补充材料后可重新提交,涉及实质合规缺陷的需调整架构后再提交,无合规整改空间的需放弃该架构组合。若因架构必要性存疑被驳回,需补充所属行业外资准入政策的官方解读文件、企业主营业务实际运营范围的证明文件,涉及跨境数据流动等敏感领域的还需补充对应监管部门的合规意见书,补充后可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若因双重股权设置不符合规则被驳回,需修正公司章程中的投票权条款,补充创始团队对公司核心技术、业务增长的贡献证明文件,调整高投票权股份的限售、转换规则,修正后提交对应交易所审核即可,修正周期通常为1-3个月,以对应交易所官方最新公布的审核时限为准。若因控制协议不完整被驳回,补充签署对应的核心协议,完成协议的公证认证后即可重新提交,公证认证需符合上市属地的法定要求,相关办理周期通常为1-2周,以公证机构官方最新公布的时限为准。若因材料真实性存疑被驳回,需补充对应条款的补充说明、权益归属的公证文件、未披露事项的合规承诺函,涉及造假的需完成内部合规整改后6个月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四、架构落地后的高频风险防控要点
架构落地后需同时满足境内备案持续合规要求、上市属地持续信息披露要求、税务合规要求三类规则,任意一类规则不符合要求都会导致架构失效,甚至触发监管处罚。境内层面,每年需向证监会更新架构的协议执行情况,若主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导致不再符合外资准入限制要求,需及时调整架构,否则会触发备案失效,影响上市主体的合规性,严重的会被要求终止境外上市进程。
上市属地层面,采用双重股权架构的主体需每年向交易所披露高投票权股份的持有情况、投票权行使情况,若创始团队离职或不再担任核心管理职务,需按规则将高投票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未及时转换的会触发交易所处罚,严重的会被要求退市。税务合规层面,协议控制下的关联交易需符合境内外转让定价规则,关联交易定价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被境内外评税机关进行纳税调整,产生额外税负,相关税负比例以各属地官方最新公布的税率为准。若开曼主体作为上市注册地,还需符合开曼群岛2022年生效的《经济实质法》要求,上市主体需满足对应经济实质测试,否则会被注销主体资格,导致架构失效。该类协议控制加同股不同权的组合架构合规性判定始终以境内外监管的同步要求为准,不存在可规避所有监管要求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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