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大陆双重征税协定核心规则及实操办理指南
香港与大陆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正式名称为《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下称《安排》),第五议定书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规则覆盖跨境所得征税权划分、优惠税率适用、争议解决等核心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7号公告、香港税务局2023年12月30日对应公告,《安排》效力高于两地本地税收法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享受对应税收减免待遇,避免同一所得被两地重复征税。
适用范围与税种覆盖
《安排》适用主体为缔约一方的税收居民,包括个人及企业。内地税收居民指按照内地法律,因住所、居所、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标准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 香港税收居民指符合香港税务条例下居民判定标准的主体,包括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在香港注册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香港的企业。居民身份需按纳税年度单独判定,跨年度享受待遇的需重新确认资格。 《安排》适用的税种范围明确,内地侧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香港侧包括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不在上述税种范围内的税费,不适用《安排》相关规则。以上规则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月更新的《安排》官方解读文本。
核心征税权划分规则
不同类型跨境所得的征税权归属及优惠税率规则如下:
| 所得类型 | 征税权归属规则 | 最高限制税率 |
|---|---|---|
| 营业利润 | 一方企业未在另一方设立常设机构的,仅由居民所属方征税;设立常设机构的,另一方可对归属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 无额外限制,适用所在地法定税率 |
| 股息 | 来源方与居民所属方均有征税权,受益所有人为另一方居民的可享受优惠税率 | 受益所有人直接持股25%及以上的为5%,其他情形为10% |
| 利息 | 来源方与居民所属方均有征税权,受益所有人为另一方居民的可享受优惠税率 | 7% |
| 特许权使用费 | 来源方与居民所属方均有征税权,受益所有人为另一方居民的可享受优惠税率 | 7% |
| 不动产转让收益 | 由不动产所在地一方征税 | 适用所在地法定税率 |
| 股权转让收益 | 股份价值3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的,由另一方征税;其他情形由转让方居民所属方征税 | 适用所在地法定税率 |
| 以上规则来源为《安排》第五议定书条款,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截至2026年4月未作调整。 |
待遇申请全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享受《安排》待遇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 居民身份确认。申请人需先取得所属居民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申请,截至2026年4月,申请周期为15-20个工作日,无申请费用,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2026年2月更新的办事指南。
- 所得性质判定。对照《安排》条款确认所得类型,核实是否符合优惠待遇适用条件,同时准备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包括所得权属文件、控制权证明、风险承担凭证等,证实自身不属于导管公司或空壳主体。
- 优惠申报。在内地申请享受待遇的,执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制度,申请人在预缴或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即可完成申报,无需事前审批。
- 资料留存。所有申请材料需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为享受待遇年度结束后10年。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截至2026年4月尚未调整。 若纳税人遭遇不符合《安排》规则的征税决定,可向所属居民地税务主管当局提交相互协商申请,内地申请时限为征税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香港申请时限为征税行为发生之日起6年内,两地税务机关将启动联合协商程序解决争议。
常见合规误区
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对《安排》适用规则存在认知偏差,常见误区包括: 第一个误区为只要具备一方居民身份即可自动享受优惠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申请人需同时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即对所得拥有所有权、控制权及对应风险承担能力,导管公司、空壳公司不得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个误区为享受待遇无需留存备查资料。未按要求留存资料或资料无法证明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25-2026年滞纳金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第三个误区为居民身份证明长期有效。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仅对应指定纳税年度,跨年度享受待遇的需按年度重新提交申请,来源为香港税务局2026年1月更新的居民身份证明申请须知。
政策适用核心优势
《安排》有效降低跨境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2025-2026年符合条件的香港企业从内地取得的营业利润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无需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最高可享受5%的优惠税率,较内地法定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降幅达50%。 《安排》配套的相互协商机制可有效解决跨境双重征税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12月发布的《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24)》,2024年两地共办结相互协商案件127件,平均结案周期18个月,累计为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金额超27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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