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跟香港税收双边协定核心规则与实操要点汇总
大陆跟香港税收双边协定(正式名称为《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后续议定书)是两地跨境经营主体避免双重征税、降低合规成本的核心政策依据,适用于所有在内地或香港产生纳税义务的跨境企业、个人。
现行有效法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51号公告,该安排第五议定书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截至2026年4月,安排及5份议定书为现行有效版本。 香港税务局对应公告发布于2020年1月10日,官方来源为ird.gov.hk公开政策文件库,所有规则适用于2025-2026纳税年度的跨境所得申报。 安排的适用主体为内地或香港税收居民,包括个人、公司及其他团体,税收居民身份需符合对应地区的税务判定标准。
核心征税权划分规则
两地征税权划分覆盖营业利润、投资所得、财产所得、劳务所得四大类,核心优惠税率及适用要求如下:
| 所得类型 | 无协定适用税率(2025-2026年) | 协定优惠税率(2025-2026年) | 适用条件 |
|---|---|---|---|
| 股息所得 | 内地:10%预提所得税;香港:无需缴纳预提税 | 内地:5%/10%;香港:无需缴纳预提税 | 受益所有人为香港居民公司且直接持有支付方25%以上股权的,适用5%税率,其余情况适用10% |
| 利息所得 | 内地:10%预提所得税;香港:无需缴纳预提税 | 内地:7%;香港:无需缴纳预提税 | 受益所有人为香港税收居民,且利息为合理商业目的产生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内地:10%预提所得税;香港:无需缴纳预提税 | 内地:7%;香港:无需缴纳预提税 | 受益所有人为香港税收居民,且特许权为合理商业目的使用 |
以上税率为2025-2026年执行参考值,实际征收以国家税务总局、香港税务局最新公布为准,数据来源为两地税务机关2025年12月发布的跨境所得申报指引。 营业利润的征税权以常设机构为判定标准,根据安排条款,香港企业在内地开展经营活动,连续12个月内停留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内地有权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收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中,转让不动产的所得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税,转让公司股权的,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一方的不动产,该方有权征税。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中,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独立劳务活动,连续12个月内停留累计超过183天的,另一方有权对该部分所得征税。
协定待遇享受实操流程
- 前置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号公告,受益所有人需符合对所得拥有所有权、控制权及处置权,且具备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空壳导管公司不具备申请资格。需提前准备的材料包括公司注册文件、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实际经营场所证明、股权架构图、员工雇佣证明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是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二是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仅为持有资产、收取款项等被动性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三是申请人所在地区对相关所得不征税或实际税负低于1%。
- 申报阶段提交基础信息:在内地申报享受大陆跟香港税收双边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需在纳税申报时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无需事前审批,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期限为申报之日起10年。在香港申报享受待遇的纳税人,需填写IR1253表格随利得税报税表一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样需留存7年以上。
- 配合后续核查:税务机关对享受待遇资格提出问询的,纳税人需在30日内提交补充佐证材料,逾期未提交的将被取消已享受的优惠待遇,追缴少缴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常见认知误区
实践中部分纳税人认为只要注册香港公司即可自动享受大陆跟香港税收双边协定优惠,该认知不符合合规要求。受益所有人身份为享受待遇的核心前提,2024年以来两地税务机关加大了空壳公司核查力度,无实质经营的导管公司申请将直接被驳回。 另一高频误区为所有跨境所得均可享受优惠税率,根据安排条款,不动产转让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等有单独的征税权划分规则,不适用股息、利息类的低税率优惠。 部分纳税人误以为享受协定待遇需要事前提交全部材料审批,目前两地均执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备查”的管理模式,无需事前审批,但留存材料不合规的将承担相应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发布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纳税人认为两地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符合安排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申请期限为收到征税通知之日起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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