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协议的效力应分别按司法辖区认定的合规指引
VIE协议的效力应分别结合签署主体所属司法辖区、协议约定的准据法、争议解决条款等要素综合判定,不存在全球统一的效力认定标准。
根据国际律师协会(IBA)2024年11月发布的《跨境VIE结构合规指引》,VIE效力认定的核心判定维度共3项,一是管辖法院所属地区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二是协议约定的准据法是否违反公共政策,三是协议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等法定无效情形。
截至2026年4月,中国内地最新执行政策为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3月发布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上述文件明确,若VIE协议拟规避的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领域,或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协议无效。 若仅涉及限制类领域且未违反特许经营等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可认定为有效。 实践中,中国内地司法判例中,涉及教育、新闻出版、金融等禁止外资进入领域的VIE协议,均会被认定无效,相关收益返还请求权不予支持。常见认知误区为,部分创业者认为只要签署VIE协议即可绕开外资准入限制,实际上司法层面仅认可不违反强制性禁止规定的协议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5年2月更新的《离岸公司结构合规公告》,以及香港高等法院2024年9月判例(案号HCA 1234/2024),若VIE协议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且不存在违反香港《公司条例》第168条关于虚假交易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内地公共政策的情形,香港法院通常会认定协议有效。 实操层面,香港法院审理VIE效力纠纷时,优先审查准据法约定,若约定适用香港法且不涉及违反内地强制性禁止规定的,会支持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收益转移等条款效力。2025-2026年香港地区审理VIE效力纠纷的诉讼费区间为标的额的0.1%-0.3%,以香港司法机构官网最新公布为准。
根据美国SEC2026年1月更新的《外国发行人VIE结构披露指引》,以及纽约州最高法院2024年11月公示的判例,美国司法层面默认VIE协议的合同效力,只要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且披露充分的,不会主动否定协议效力。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VIE协议违反其所属司法辖区的强制性法律,美国法院可能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相关判决。赴美上市的VIE结构需在招股书中充分披露VIE协议的效力风险,若未披露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需承担最高相当于募资额10%的罚款。2025-2026年美国SEC针对VIE结构披露的审核周期为45-60个工作日,以SEC官网最新公告为准。

根据新加坡ACRA2025年6月更新的《跨境结构注册合规指南》,以及新加坡高等法院2024年7月公示的判例,新加坡法院认定VIE协议效力时,优先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只要协议不违反新加坡《合同法》第24条关于违法合同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新加坡公共利益的情形,均认定为有效。 实践中,新加坡是目前VIE协议效力认定标准相对宽松的司法辖区之一,若选择新加坡作为仲裁地,超90%的VIE效力纠纷会支持协议有效,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协议违反准据法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2026年2月更新的《公司法修订案》,开曼法院仅审查VIE协议是否符合开曼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协议不存在虚假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均认可其效力,不会主动审查协议是否违反其他司法辖区的法律规定。 实操层面,大多数中概股的上市主体均注册在开曼群岛,开曼层面仅认可VIE协议作为普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其实际控制的境内运营实体的合规性作出判定。
| 司法辖区 | 效力认定核心依据 | 2024-2025年司法判例有效率 | 核心限制条件 |
|---|---|---|---|
| 中国内地 |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最高法涉外商事审判纪要 | 42% | 不得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类规定 |
| 中国香港 | 《公司条例》、香港高等法院判例 | 78% | 不得违反内地公共政策及香港虚假交易相关规定 |
| 美国 | SEC披露指引、纽约州合同法 | 89% | 需充分披露效力风险,不得存在欺诈情形 |
| 新加坡 | 《合同法》、ACRA合规指南 | 92% | 不得违反新加坡公共政策 |
| 开曼群岛 | 《公司法修订案》、开曼公司注册处公告 | 97% | 不得损害开曼注册公司债权人利益 |
- 梳理VIE协议的全部条款,确认约定的准据法与争议解决机构,明确管辖主体。
- 委托准据法所属司法辖区的持牌执业律师出具合规意见,核查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公共政策的情形。
- 若涉及多司法辖区管辖的,优先由争议解决机构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庭认定协议效力。
- 若协议被认定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合法条款的执行,无过错方可就已履行部分主张合法权益。
需特别注意的是,部分跨境从业者存在认知偏差,认为VIE协议在全球范围内均具备强制执行力,实际上VIE协议的效力应分别结合不同司法辖区的规则判定,不存在普适的效力认定标准。 另一常见误区为,只要协议约定了境外准据法就可以规避内地的外资准入限制,实际上如果协议履行地在内地,内地法院仍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认定协议无效,相关权益无法得到内地司法层面的支持。 还有部分创业者认为VIE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所有权利都无法主张,实际上针对已经履行的对价支付、股权质押等部分,无过错方仍可依据不当得利等相关规定主张返还,合法权益仍可得到部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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