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香港与内地之间税收政策及实操权威指南
香港与大陆之间的税收征管及避免双重征税规则,主要依据2019年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执行,截至2026年4月,两地最新执行细则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2月发布的2024年第31号公告、香港税务局2025年1月更新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0号(修订本)》。
适用主体与核心征税范围
规则适用主体为内地税务居民、香港税务居民,含企业及个人,非居民主体不得享受《安排》约定的税收优惠。 2025-2026年不同所得类型的适用税率如下,数据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香港税务局2025年公开披露信息,实际执行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所得类型 | 内地法定税率(无协定) | 内地适用税率(符合《安排》条件) | 香港法定税率(无协定) | 香港适用税率(符合《安排》条件) | 核心适用条件 |
|---|---|---|---|---|---|
| 股息 | 10% | 5%(直接持股≥25%)/10%(其他) | 0% | 0% | 取得方为受益所有人 |
| 利息 | 10% | 7% | 0% | 0% | 取得方为受益所有人 |
| 特许权使用费 | 10% | 7% | 4.95% | 0% | 取得方为受益所有人 |
| 不动产转让收益 | 25%(企业)/20%(个人) | 不动产所在地征税 | 0%(非香港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征税 | 不动产位于征税方管辖区域 |
| 股权转让收益(不含不动产为主的公司股权) | 25%(企业)/20%(个人) | 转让方居民所在地征税 | 0% | 转让方居民所在地征税 | 持股比例<25%且标的公司资产中不动产占比<50% |
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实操
香港与大陆之间的税收优惠申请的核心门槛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不符合条件的主体不得享受协定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31号公告,受益所有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对所得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具备实际经营场所、匹配的从业人员及运营支出,所得对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不存在将所得大部分转移至第三地的安排。 申请受益所有人判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由香港税务局出具,2025-2026年办理周期为10-15个工作日,申请费用为0,来源为香港税务局官网)、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审计报告、股权架构证明、近12个月运营支出凭证、所得对应的业务合同及资金流水。 需特别注意的是,2024年更新的判定规则明确,仅持有香港注册证书、无实际运营人员及办公场所的空壳公司,将直接被判定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 逾期未提交判定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享受协定待遇资格,追征少缴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比例来源为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践中常见认知误区为,部分主体认为只要注册香港公司即可自动享受优惠,实际上无实质性运营的主体无法通过审核,需按法定最高税率征税。
跨境所得申报流程

香港与大陆之间的税收申报需按以下流程完成:
- 所得支付方完成税务备案,内地支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表、相关业务合同、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线上办理周期为1-3个工作日,线下办理为3-5个工作日,单次支付超过5万美元的需同步完成外汇备案,备案规则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2月发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备案操作规程》。
- 所得收取方在纳税申报期内提交享受《安排》待遇的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期限为10年,留存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31号公告。
- 已在一方缴纳的税款可在另一方纳税申报时申请抵免,抵免限额按对应所得类型的法定税率计算,超过限额的部分可在后续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个人跨境受雇所得征税规则
香港与大陆之间的税收规则中,个人受雇所得的判定为高频咨询问题。 根据《安排》受雇所得条款,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仅在居民方征税:一是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二是报酬由并非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是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2025-2026年内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最高税率为45%,香港薪俸税最高税率为17%,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 内地税务居民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最高可处未缴税款5倍的罚款。
常设机构判定规则
若香港企业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需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在内地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反之内地企业在香港构成常设机构的,需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2025-2026年香港利得税税率为:首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税率8.25%,超出部分税率16.5%,数据来源为香港税务局2025年2月发布的年度税收指引。 根据第四议定书约定,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包括:固定场所常设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工程型常设机构(工程活动持续超过6个月)、劳务型常设机构(12个月内提供劳务累计超过183天)、代理型常设机构(非独立代理人有权代表企业签署合同)。 香港税务局2024年9月更新的离岸豁免指引明确,申请离岸豁免的香港公司如果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来自内地,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利润产生地不在香港,否则需全额缴纳利得税。 截至2026年4月,内地针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采用功能风险配比原则,企业需单独核算常设机构的收入、成本及费用,无法准确核算的由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利润率方式征收,核定利润率范围为15%-30%,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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