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董事赔偿责任上限是多少?规则与实操详解
香港法董事赔偿责任上限的相关规则依据2024年7月香港立法会修订后生效的《公司条例》(第622章)及香港公司注册处2025年2月发布的《董事责任指引》执行,仅适用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的在任及离任董事。
法定赔偿责任上限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司条例》第468条的禁止性规定,董事因四类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得设置上限,也不得由公司向董事提供赔偿。 四类禁止豁免的行为分别为:欺诈、不诚实履职、严重疏忽违反信托义务、明知行为违法仍实施导致公司或第三方受损的行为。 除上述四类情形外,董事在善意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一般过失、判断失误导致的赔偿责任,可通过法定程序设置赔偿上限。 截至2026年4月,该地区最新执行政策为上述规则,后续调整以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通知为准。
赔偿责任上限的法定标准
2024年修订后的《公司条例》明确,香港法董事赔偿责任上限采用“法定最低限+股东约定”的模式。 约定的赔偿责任上限不得低于该董事最近12个月从公司获得的总薪酬的3倍,总薪酬涵盖薪金、现金花红、股权行权收益、实物福利等全部应税收入。 法定规则未设置赔偿责任上限的最高限额,公司可根据自身规模、行业属性、董事职责范围自行约定更高的上限金额。 若公司章程未约定具体上限,董事善意履职产生的赔偿责任最高限额自动适用法定最低标准,无需额外履行登记程序。
赔偿责任上限的设置流程
- 董事会草拟赔偿责任上限条款,明确适用情形、排除情形、具体金额,需委托香港执业律师出具合规意见书,确认条款未违反《公司条例》的禁止性规定。
- 以书面或线下形式召开股东会,就该条款进行表决,需获得不少于75%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同意,形成特别决议。
- 决议通过后14日内,将特别决议文本、律师合规意见书、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
- 公司需将登记后的条款存入公司注册办事处,供股东及公众查阅,完成登记的条款自登记当日起生效。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5年11月发布的《费用调整公告》,2025-2026年该登记事项的官方费用为280港元,逾期提交的罚款为每日120港元,最高罚款额为12000港元,相关费用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常见认知误区对比
| 误区内容 | 事实依据 | 法规来源 |
|---|---|---|
| 所有董事赔偿责任都可设置上限 | 欺诈、不诚实履职、严重疏忽违反信托义务的赔偿责任不得设置上限,也不得由公司赔偿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68条,2024年修订版 |
| 董事赔偿责任上限经董事会同意即可生效 | 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并提交公司注册处登记后方可产生对抗第三方债权人的效力 | 香港公司注册处2025年2月《董事责任指引》第3.2款 |
| 非执行董事的赔偿责任上限低于执行董事 | 法定规则对执行、非执行董事适用统一标准,公司章程可约定不同上限,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 《2024年公司(修订)条例》第17条 |
| 离任董事不适用赔偿责任上限规则 | 离任董事对其任职期间产生的善意履职过失,仍可适用任职期间已登记的赔偿责任上限 | 香港高等法院2025年第72号公司诉讼判例 |
实操中的效力认定规则
当董事面临第三方索赔时,需先由香港高等法院对索赔事由进行定性,判定是否属于可适用赔偿责任上限的情形。 若法院认定属于善意履职一般过失范畴,董事仅需在已登记的香港法董事赔偿责任上限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无需支付。 若公司已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D&O保险),保险赔付金额可直接抵扣上限范围内的赔偿金额,剩余不足部分由董事自行承担。 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管局2025年9月发布的《职业责任保险市场报告》,2025-2026年香港本地有限公司D&O保险的年保费区间为保额的0.12%-0.35%,具体费率以保险公司核算为准。 未按法定程序登记的赔偿责任上限条款,仅在公司与董事之间产生内部约束力,不得对抗外部第三方债权人的索赔请求。
设置合规的香港法董事赔偿责任上限,可降低董事善意履职的风险,吸引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士担任公司董事。 该规则可明确董事与股东的责任边界,减少公司内部治理纠纷。 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的上限条款,可降低董事因公司正常经营波动产生的连带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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